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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更、张某某、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张某更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更,男,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更、张某某、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杨忠辉
审判员:孙占芳

书记员:王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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