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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严某、付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碧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和申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兑现款。
被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付建军。
被告江西省南城县金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物流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金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金根,该公司经理。
托代理人黄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人民巷70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王茗大道1036号19栋101-201室。
代表人操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华文,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诉被告严某、付建军、金茂物流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案外人李惠受伤的事实,李惠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人寿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李惠的××辅助器具的相关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待李惠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后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沈 彪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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