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文,女,60岁,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淑芳,女,56岁,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淑文、张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博
书记员:朱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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