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兴江
书记员: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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