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陈庆云,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86部队,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安,部队长。委托代理人:秦晋栋,部队干事。委托代理人:党红艳,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86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银峰
书记员:成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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