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万明,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NNE35C,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
负责人:程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公司职工,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张某某、张树锋与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树锋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张树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树锋负担。
审判员 李兵开
书记员: 孟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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