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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雷某某、曲某某、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智慧
雷某某
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
曲某某
宋某某
于萍(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苑庄村南3栋20号。
委托代理人张智慧,57岁,自由职业者。
被告雷某某,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工人,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苑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王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某某,男,1964年2月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61号1603室。
被告宋某某,女,1970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青云里2栋23层2号。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萍,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曲某某、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纪顺平
审判员:刘耀
审判员:刘宝山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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