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伟(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王力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6委22组2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力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管理区二委。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王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红彪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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