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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周胜旭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杜学文
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胜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力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学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姜宗斌

书记员:马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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