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至2016年7月份在保定市固欣化妆品公司工作,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原告离开该公司就业他处。2017年3月31日被告在艾菲露保定微信群中发布原告的照片,并发布文字“此人:行为不检,扰乱我们艾菲露市场!到处招摇撞骗,口是心非,别有用心,企图串假货!……不要被小人扰乱心情……对抗心术不正之人……特别讨厌”等等,并引起曾经的同事和客户大量转发。需说明的是,该微信群系近三百人的客户群,被告无中生有,肆意诽谤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对原告的业务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声誉、信誉度非常重要,本案发生后,大量客户打电话对原告产生质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微信中全部侵权内容,并在保定市市级报纸登报道歉。二、被告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保定市固欣化妆品公司同事,2017年原告张某离开保定市固欣化妆品公司。2017年3月31日被告张某在艾菲露保定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张某的照片,并附有文字“此人:行为不检,扰乱我们艾菲露市场!到处招摇撞骗,口是心非,别有用心,企图串假货!现已经有多家店被其骚扰。望广发加盟店提高警惕不要被其小人扰乱心情!如果被公司发现有人不通过正当行为索取假货。固欣公司将会扣除货款终止合同!为了大家利益,请大家齐心协力对抗心术不正之人!已有多家加盟店反应,特别讨厌”,并多次转发,且引起该群其他成员大量转发。庭审中,被告张某认可该信息是其发布的。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屏照片、录像资料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在原告张某离职后,被告张某采取在“艾菲露保定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张某照片,以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用“招摇撞骗”、“口是心非”、“行为不检”、“串假货”等语言诋毁原告张某,该行为引来该群成员议论纷纷,并大量转发,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而且,被告张某在明知该行为对原告张某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多次渲染,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一)(六)(七)(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微信中全部侵权内容,并在保定市市级报纸登报道歉,恢复原告张某的名誉。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6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维华
书记员: 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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