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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国
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
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国,男。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梅某某登高山。
法定代表人:周清军,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穴市梅某某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志强
审判员:金楚才
审判员:李文胜

书记员: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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