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曹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孙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孙某某和黄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某和黄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黄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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