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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黄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曹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孙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孙某某和黄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某和黄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黄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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