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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