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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辉、伍松,湖北力辉法律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1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芬,被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82000元;2、判令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张某1情钱及茶钱15000元;3、判令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张某1酒席钱16000元;4、判令被告潘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中途分手几个月后又和好。2017年10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亲,双方媒人及家人商定好彩礼为82000元。2017年10月5日,原告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82000元,按当地习俗用红纸包着送到被告家中交给被告。2018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000元用于支付酒席钱,但结婚办酒时被告并未支付酒席钱,由原告另外刷卡13911元支付的。2018年2月3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当天原告将朋友送的情钱及“喝茶”的茶钱至少15000元都交给了被告。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被告仅同原告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星期,于2018年2月18日回娘家就再也没有回原告家。被告及其母亲都指责原告身体有病,且被告以原告“性无能”为由不愿意继续生活,原告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病,并将被告接回家,同意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检查,仅查出患有垂体良性肿瘤,并没有性功能障碍方面的疾病。原告在医院住院做切除垂体良性肿瘤治疗期间,被告未到医院看望。原告不仅没有性功能障碍方面的疾病,也治好了自身疾病,但被告仍然不同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还将其陪嫁的几床棉被及一个烤箱从原告家撤走。现被告既不同意与原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也不愿返还原告支出的彩礼等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调查笔录,拟证实:1、原、被告及其家人、媒人共同商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82000的彩礼;2、原、被告没有领结婚证,仅办了婚礼;3、被告陪嫁了几床棉被。
证据二、一本通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屏,拟证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000元酒席钱。
证据三、开销户登记簿查询单、一本通明细查询,拟证实原告在2017年10月5日在邮政银行取走了82000元现金作为彩礼钱。
证据四、金膳坊结账单,拟证实婚礼当天的酒席钱是原告另行支付的,原告支付给被告作为酒席钱16000元并未使用。
证据五、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拟证实原告并没有性功能障碍相关疾病,仅是普通的垂体肿瘤,现已痊愈。
证据六、通话录音及礼单,拟证实:1、原告已向被告支付82000元彩礼钱;2、原告将结婚当天朋友随的情钱及全部的茶钱都交给了被告。
证据七、结婚当天的婚礼光盘,拟证实:1、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原被告结婚当天亲戚给了茶钱。
证据八、证人证言三份,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拟证实其听说原告婚礼时给了被告彩礼钱82000元,其自己给了被告茶钱900元,听张某1母亲说她当天给了被告5000元;证人张某2出庭作证,拟证实彩礼钱是80000元,后来是否增加2000元不清楚;证人张某3出庭作证,拟证实听原告说彩礼钱是82000元,情钱不清楚,原告母亲给了被告茶钱5000元,媒人给了被告茶钱900元,张某3的母亲给了被告茶钱800元。
被告潘某辩称:1、原告所诉情钱、茶钱、酒席钱及彩礼钱不实;2、原告有病影响双方生活,造成双方感情分裂,是男方责任;3、女方考勤表证明女方是在上班而不是不回男方家;4、此次家庭变故给女方身心和名誉造成影响,精神上倍感压力。综上所述,男方情钱、茶钱、彩礼钱不能全退,只能在扣除婚礼开支基础上退一半。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婚礼购物清单,拟证实被告从彩礼钱上开支了31598元。
证据二,证人证言两份,拟证实被告从彩礼开支了4桌酒花费了4800元。
证据三、垂体肿瘤疾病相关资料,拟证实原告的垂体肿瘤影响了被告性生活。
证据四、被告考勤表,拟证实被告在上班,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回了娘家。
证人张某4出庭作证,拟证实:婚礼当天张某4是被告的伴娘,茶钱都是张某4一人收取然后交给被告,茶钱是原告方亲戚给的,共计3000元左右。
证人裴某出庭作证,拟证实婚礼当天被告方亲戚只坐了4桌,酒席标准是1200元桌。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只能证实对彩礼数额协商过,原告从银行取出过82000元,但不能证实实际送给被告彩礼82000元;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证据四,原告交给被告的弟弟潘奇16000元,但不能证实酒席钱是原告支付的,只能证实结帐单由原告保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证实原告患有疾病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原告是否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不能证实原告送给被告彩礼82000元;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八,证人张某2、张某3系原告亲戚,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不认可,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李某的证言,只是间接言词证据,不能证实实际送给被告彩礼82000元;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己认可被告从彩礼钱上支出了一部分,同时购置糖果烟酒等物品是婚礼必备之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仅凭原告患垂体肿瘤不能完全证实原告性功能障碍;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四,被告上班并不会影响其回原告家。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中曾有过分手又和好的经历。2017年10月3日,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提亲,并送给被告彩礼。2018年2月3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两家在一起举办婚晏。之前原告向被告的弟弟潘奇转帐16000元作为婚晏款,结帐时帐单由原告保管。婚礼中,被告收受原告的亲戚朋友送的礼金3000元。婚礼后,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怀疑原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于2018年2月18日回娘家就再未回原告家。2018年5月3日,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垂体良性肿瘤,并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8日住院治疗,并行切除术。出院诊断为鞍区占位,生长激素垂体腺瘤。现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数额是多少?彩礼是否应当全部返还?
关于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本院认为,从确认的证据分析,原告认为送给被告彩礼82000元,证据不足。而被告己承认原告所送彩礼为80000元,本院认定彩礼为80000元。原告认为己向被告送去了婚晏款,而最后结帐付款还是原告,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婚晏酒席钱系原告所付。原告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被告收取了原告家亲戚朋友的15000元“茶水”钱,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收取了原告亲戚朋友3000元“茶水”钱,本院认定“茶水”钱为3000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收取原告彩礼、茶水钱共计83000元
关于彩礼是否应当全部返还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只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生活,系同居关系。虽然原告所送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双方的责任。同时,原告向被告隐瞒了其患有疾病的实情,对被告的身心是一种伤害。因此,造成原告未达到结婚的目的,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当适当退还原告所送彩礼。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潘某承担680元,原告张某1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四明

书记员: 夏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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