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1与武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第三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马某之母。第三人: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2之母。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位于廊坊市××××房产,被告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2、继承马睿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新华支行存款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马睿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即马某、张某2。2017年5月24日被继承人马睿奇去世。被继承人马睿奇生前曾立有遗嘱,包括钰海嘉苑5-1-402号房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由原告继承。但当原告行使继承权时却遭遇阻碍,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武某未提交答辩意见。马某、张某2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马睿奇于2017年5月24日死亡。马睿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张某1,母亲武某,儿子马某,女儿张某2。马睿奇死亡时与张某1存有位于廊坊市××××室房屋一套,银行存款50000元。2017年2月18日马睿奇打印了遗嘱,主要内容是:“我名下所有房产和财产,及我的全部保险金和丧葬费用均由妻子张某1执行分配管理,我和妻子居住的廊坊市××楼××单元××室还完贷款后,由妻子一人继承,我的银行卡折及现金也由妻子张某1一人继承。希望我突然离世后,我的妻子不要太难过,能够坚强的带着两个孩子生活下去。”该遗嘱由见证人张某3、张某4签字。张某3出庭作证称,其与马睿奇系朋友关系,马睿奇拟好遗嘱后,向其介绍了家庭情况及遗嘱内容,其没有阅读遗嘱内容,即在遗嘱上签字。张某4出庭作证称,其与马睿奇系朋友关系,马睿奇拟好遗嘱后,向其介绍了家庭情况及遗嘱内容,其阅读了医嘱全部内容后签字。
原告张某1与被告武某、第三人马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第三人马某、第三人张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医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马睿奇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及与张某1的共同财产全部指定由张某1一人继承,因马某系小学学生,张某2系学龄前儿童,缺乏劳动能力,除张某1抚养外,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处理马睿奇遗产时应为马某、张某2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的原则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案涉房产、存款系马睿奇和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割共同财产后才能确定马睿奇的遗产,鉴于案涉房产不可分割,可按份额分割,故案涉房产的二分之一、25000元存款属于马睿奇的遗产。因马某、张某2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张某1,故25000元存款由张某1支配。武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1分得、继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钰海嘉苑小区5-1-402室房屋的三分之二;二、第三人马某、张某2各继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钰海嘉苑小区5-1-402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三、原告张某1分得、支配马睿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廊坊新华支行账号04×××24存款50000元;四、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1、第三人马某、张某2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文学

书记员:朱明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