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系张某1之父。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琦,女,河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孟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天军,男,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春静,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保公司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300元;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诉讼费、鉴定费共计900元,因之前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张某1垫付5000元医疗费,故被告人保公司在43300元中扣除4100元给被告张某某;
原告保留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保公司将以上钱款打入原告农业银行的账号62×××14,打入被告张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83,打款在2017年9月12日之前完成;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俊勤
书记员: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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