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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2,女,4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士军
书记员:谢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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