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罗根保
书记员:彭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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