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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马秀贞银行存款中的29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父亲张永印于2016年4月1日死亡,原、被告的母亲于2018年8月9日死亡,其遗产未做分割。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两个儿子,即原告和被告,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去世,除原、被告外再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马秀贞在世时,被告不但不赡养老人,还虐待殴打老人。马秀贞在去世前将存储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的15000元存单赠给了原告。由于马秀贞突然去世,剩余钱款没来得及交给原告。马秀贞去世后,被告将马秀贞的所有存单挂失。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上述遗产中的15000元应是马秀贞遗赠给原告的,剩余部分由原、被告依法均等继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张某2辩称,要求43000元平均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系同胞兄弟关系,二人父亲张永印、母亲马秀贞现均已去世,张永印夫妇生前仅育有二子张某2、张某1。张永印夫妇的双方父母均已去世。马秀贞去世后,其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留有存款两笔:一笔数额为15000元,账号为xxxx622;一笔数额为28000元,账号为xxxx103;以上共计43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继承人马秀贞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马秀贞去世时,其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剩原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2二人,其遗产应由原、被告继承。
原告主张15000元存单系马秀贞赠予,其虽然持有该15000元的银行存单,但就赠予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赠予事实的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张某2对马秀贞不尽赡养义务且有虐待行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少分或不分遗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继承人马秀贞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留有的存款43000元作为遗产,应由原、被告均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母马秀贞在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留有的存款43000元由原告张某1和被告张某2平均分割。
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申请保全费42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忠良

书记员: 马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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