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男,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当年农历6月16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3。原、被告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与2015年4月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5月原告向磁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无和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3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3由被告张某2抚养;三、自2017年1月起至婚生儿子张某318周岁止,原告每月给付被告张某2儿子抚养费300元。(每年6月30日前付1800元,12月30日前付1800元)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春生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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