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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陶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维,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陶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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