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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郭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1
张学杰(河北邯郸天平法律服务所)
张保平(河北邯郸天平法律服务所)
张某2
郭某
单某
姜某
吕某1
吕某2
广平县第二中学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庆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保平,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张俊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南阳堡乡后南堡村人。
(系被告张某2父亲)
被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郭燕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广平县广平镇纪家寨人。
(系被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焦瑞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母亲)
被告单某。
法定代理人:单洪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单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姚运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单某母亲)
被告姜某。
法定代理人:姜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姜俊峰父亲)
被告吕某1。
法定代理人:吕庆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吕某1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郭焕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系被告吕某1的母亲)。
被告吕某2。
法定代理人:吕庆彬,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吕某2父亲)
法定代理人:刘艳平,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系被告吕某2母亲)
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
负责人焦瑞红,职务校长。
地址:广平县城站前路东段南侧。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郭某、单某、姜某、吕某1、吕某2、广平县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庆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杰、张保平,被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单洪亮、被告吕某2及法定代理人刘艳平、广平县第二中学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2、被告郭某、被告姜某、被告吕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诉称,原告张某1及上述被告均系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的学生,2015年5月14日上完晨读后,原告张某1被被告张某2、郭某、单某、姜某、吕某1、吕某2打伤,后被送入广平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并给原告造成护理等各项损失,且有可能因伤致残,给原告幼小的心灵以巨大创伤。
综上,因上述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将原告打伤,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学校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上述被告侵害,被告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上述被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因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7879.75元,护理费10528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8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647.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辩称,1、本次事故发生在晨读后正式上课之前,是课间自由活动期间。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侵权法相关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且是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不是监护责任。
3、学校并非侵权人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中的起诉,同时我方更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单某辩称:1、学生单某是寄宿学校,发生的事情应由学校承担。
2、单某本人说他没有参与打架,代理人没有在场,我不清楚。
3、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能证明单某打架,我承担责任,不能的话请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吕某2辩称,我没有参加这次打架。
被告吕某2代理人辩称,同被告单洪亮代理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医疗费用,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7879.7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50元计算,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28天×50元=1400元)。
3、营养费,对于原告营养费以每天30元计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营养费为840元(28天×30元=840元)。
4、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年龄,本院认可原告住院期间由2人护理,护理期限28天。
由于护理人员均为提供纳税证明,故对护理人员的工资不予认可,本院依法支持张庆丰的护理费为53159元÷365天×28天=4077元,焦俊婷的护理费为15410元÷365天×28天=1182元,二人的护理费共计5259元。
5、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损失共计15378.75元。
原告张某1在上学期间被被告张某2、郭某、单某、姜某、吕某2打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打架行为发生在广平县第二中学,原告、被告均为该校学生,且均限制行为能力人,广平县第二中学是一所封闭性教育管理学校,对在学校的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故本院认为被告二中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即3075.75元为宜,其他五被告为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原告80%的损失即12303元。
根据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以上自然人被告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原告损失按比例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张俊海、郭某的法定代理人郭燕平和焦瑞平、单胜杰的法定代理人单洪亮和姚运花、姜某的法定代理人姜俊峰、吕某2的法定代理人吕庆彬和刘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303元。
二、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75.7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382元,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负担18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医疗费用,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7879.7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50元计算,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28天×50元=1400元)。
3、营养费,对于原告营养费以每天30元计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营养费为840元(28天×30元=840元)。
4、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年龄,本院认可原告住院期间由2人护理,护理期限28天。
由于护理人员均为提供纳税证明,故对护理人员的工资不予认可,本院依法支持张庆丰的护理费为53159元÷365天×28天=4077元,焦俊婷的护理费为15410元÷365天×28天=1182元,二人的护理费共计5259元。
5、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损失共计15378.75元。
原告张某1在上学期间被被告张某2、郭某、单某、姜某、吕某2打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打架行为发生在广平县第二中学,原告、被告均为该校学生,且均限制行为能力人,广平县第二中学是一所封闭性教育管理学校,对在学校的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故本院认为被告二中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即3075.75元为宜,其他五被告为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原告80%的损失即12303元。
根据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以上自然人被告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原告损失按比例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张俊海、郭某的法定代理人郭燕平和焦瑞平、单胜杰的法定代理人单洪亮和姚运花、姜某的法定代理人姜俊峰、吕某2的法定代理人吕庆彬和刘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303元。
二、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75.7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382元,被告广平县第二中学负担18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殷存霞

书记员:申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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