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某2之母。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张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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