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赛红
书记员:尹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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