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邯郸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