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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05民初111号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开庭,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 谦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人民陪审员  胡金芳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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