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余明,鹰潭市园区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清华,鹰潭市园区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张某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2、张某3(以下简称两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30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692.5元(已减半,原告预付),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长 汪生权 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 人民陪审员 骆文花
书记员: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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