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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宋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男,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张某1与被告宋某、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被告宋某、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三被告对拆迁的房屋共有遗产份额进行分割;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宋某系继子女关系。被告张某2与被告宋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张某3与宋某系母子关系。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原告父亲张效喜(已故)与原配1988年离异,原告随其父张效喜共同生活。其父于××××年夏天与被告宋某登记结婚。由于登记在父亲张效喜名下的位于怀来县一处门脸房及院落进行拆迁。原告对该房屋拆迁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分割事宜至今未果。因此,原告对三被告进行强行占有登记在父亲张效喜名下的拆迁房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对登记在原告父亲张效喜名下的拆迁房屋与三被告共同分割。
原告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产权信息;2、身份证明;3、宅基地登记表(1985年5月2日),4、张效喜与原告亲生母亲离婚协议一份;5、死亡证明;6、房子老照片。
被告张某2、宋某辩称,1、原告需要分割75万遗产份额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宋某与张效喜(已故)自张效喜与前妻1988年离异后,1989年就与我共同生活至今。××××年领取结婚证时,我与张效喜共同生活期间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并生育共同儿子取名张某3(张某3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有身份证户口等予以证明)当时我与原告父亲共同生活时原告才2岁,是我们将她养大成人的,26岁结婚出嫁为止。被答辩人(原告)要求分割继承他父亲遗产是我和他父亲共同盖的是共同财产,而且当时结算盖房工程款的时候,我还拿出了张某2的抚养费两千元。原告说我们三人进行强行占有张效喜名下的拆迁房屋与事实不符,纯属对我们诬告。还有,我们怎样抢占的?县里规划拆迁登记因为是我们一直居住管理出租几十年的房屋,理所当然就应当有我宋某去处理的,事实上是被答辩人不让登记的,由此才有了实际上的纠纷,至今也没有正式办拆迁登记,具体拆迁后多少补偿款,我们是没有具体数字的,所以被答辩人要分割75万元补偿款依据是什么?是怎样分割继承的,有什么法律依据?由此,我认为被答辩人分割75万人民币是没有任何依据,是信口开河。至今我不知道搬迁补偿款是多少,我怎样给她分?而且被答辩人在她父亲在世期间,没有尽女儿的义务,甚至在其父亲重病期间也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既然你没有履行义务为父尽孝,现在又有什么颜面来主张权利呢?我国继承法年限是2年,为什么现在才提出分割?2、继承应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人请求分割75万应该提供75万元的事实证据,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法律进行合法合理的继承,如果说拆迁款落实了补偿具体数额,是原告的我们一分也不要,应该是我们的原告人也别想拿走。所以我们想向法院说清得是自张效喜与我宋某共同生活期间已有了儿子张某3和张某1,但他的父亲又有了第三者,后来他父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为补偿自己错误通过调解人给张某3留下财产承诺书,将属于他现在拆迁的财产归属于张某3,而张某2和张某1的,张效喜没有提到,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律规定予以认证。如果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按继承法规定解决,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理由要我们分割75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14条规定,我是共同生活人,也是靠张效喜生活的人,在张效喜病重期间是我借钱给他看病,是我借钱给他丧葬的,就连埋葬当天,被答辩人都没到场,所以我问原告,你对你父亲都尽到什么义务了?75万遗产从何而定?依据是什么?其次,拆迁款是多少,具体在被答辩人阻拦争议下至今没有登记,反过来他说是在万般无奈下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法院起诉我们,换句话说,如果拆迁款我拿上,没有给你份额你可以起诉,因为那叫事实,现在我认为你就是忘恩负义,不忠不孝之人。按理说,我养你小,你养我老,现在我老了,你和张某3、张某2必须赡养我,按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依法规定承担赡养义务。所以,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裁决。
被告张某3辩称,我母亲和父亲1989年生活在一起,1990年6月我出生,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父亲和一个姓张的女人有了外遇,被母亲发现,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经过很多人帮忙劝解下,母亲才原谅他,父亲他也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用书面形式将现在要拆迁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全部给了我,并有人在承诺书上签字作证。可是这原件承诺书和我父母的结婚证以及父亲看病的单据不知在什么时候就消失了,但事实就是事实,我认为原告及母亲,兄长以继承为由,分割此房的拆迁款我不同意,我是张家唯一正宗的后代,这也是父亲给我留下唯一的张家财产,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见证人的证词,并且他愿意为我出庭作证,还有好多人都知道此事,见过承诺书的人也很多,我正在继续寻找这些证据,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人的诉讼,尊重死者的遗愿,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十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与被告宋某系继母女关系,与张效喜(已故)系父女关系。被告张某2与张效喜系继父子关系。被告张某3、张某2与宋某系母子关系。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现因怀来县一处门脸房及院落(房产证号:2002-××6),需要进行继承,原告张某1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

本院认为,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张某1虽为宋某的继子女,被告张某2虽为张效喜的继子女,但均符合张效喜的法定顺序继承人身份,故有权继承张效喜的遗产。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被告宋某是张效喜的合法妻子,理应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系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怀来县门脸房及院落(房产证号:2002-××6),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3、张某2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被告宋某占八分之五份额。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张某1负担706元,由张某3负担706元,由张某2负担706元,由宋某负担3532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郜占禄

书记员: 刘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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