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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白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张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成年,汉族,住广平县。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张某1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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