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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武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马睿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张某2之母。原告:张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张某3之母。被告:武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告武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撤回对被告武某起诉。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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