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4,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系两原告的父亲。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父亲张某4和被告张某3自由恋爱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原告张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原告张某2。由于父亲张某4与被告张某3感情不和于2012年5月29日自愿协商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两原告由父亲张某4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两原告抚养费计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一次性交给两原告父亲。但被告自2014年至今已有4年未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俩原告户口信息复印件、法定代理人户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离婚证及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张某3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张某2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两原告系张某4与被告张某3婚生子女。2012年5月29日,张某4与被告张某3在弋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L361126-2012-000246),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原告由父亲张某4抚养监护至十八周岁,由被告张某3每年支付两原告抚养费计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一次性交给两原告父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共四年的抚养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两原告抚养费,两原告故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3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张某4与被告双方关于家庭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抚养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共同遵守并履行该协议。被告张某3自2014年开始就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小孩抚养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合计12000元及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两原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1、张某2支付拖欠抚养费12000元并继续向原告张某1、张某2支付每年抚养费3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两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张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幼平

书记员:叶琪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