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牛家桥乡北吴町村村民委员会
曹庆中
隆某某三利肉联厂
翟立龙
鲍景印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牛家桥乡北吴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中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庆中,系隆某某牛家桥乡北吴町村村委副支书。
被告隆某某三利肉联厂,地址隆某某牛家桥乡北吴町村。
法定代表人杜景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景印,隆某某三利肉联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银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银海负担。
审判长:李慧志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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