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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薛维刚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18层18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维刚,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邯郸市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连丽辉

书记员:苗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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