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某
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系原告张某儿。
委托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李纯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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