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陈某某
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黄骅市住建局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张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第三人张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刘秀杰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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