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杨某甲
杨某乙
陆芳(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陆芳,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刘章定
书记员: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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