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诉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徐某甲
徐某乙
共同的
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乙。

被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涉案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之形式要件,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遗嘱依法属于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张某在徐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二被申请人未尽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张某依法有权分得遗产,二被申请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徐某甲、徐某乙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遗嘱的定性,即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顾名思义,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在于遗嘱的全部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本案中的涉案遗嘱系徐步口述经安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打印后再由徐步盖章确认形成,并非遗嘱人徐步亲笔书写,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二审认定该遗嘱在性质上属于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该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而涉案遗嘱仅有遗嘱人徐步一人盖章,无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在形式上不完备,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认定该遗嘱无效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张某是否能够分得部分遗产以及徐某甲、徐某乙是否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的问题,即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从《继承法》的篇章结构来看,第十三条属于第二章法定继承的内容,调整的是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分配权,该条款表述的“多分”、“不分或者少分”,也仅仅是相对于同顺位的继承人而言的,即在同顺位继承人平分遗产的基础上,根据其对被继承人承担抚养义务的多寡,酌情对继承遗产的份额进行调整。依据《继承法》,本案中张某的身份为受遗赠人,并非继承人,其获赠遗产的份额应依据遗嘱的效力及内容确定,不受《继承法》第十三条调整,该条款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遗嘱的定性,即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顾名思义,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在于遗嘱的全部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本案中的涉案遗嘱系徐步口述经安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打印后再由徐步盖章确认形成,并非遗嘱人徐步亲笔书写,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二审认定该遗嘱在性质上属于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该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而涉案遗嘱仅有遗嘱人徐步一人盖章,无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在形式上不完备,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认定该遗嘱无效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张某是否能够分得部分遗产以及徐某甲、徐某乙是否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的问题,即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从《继承法》的篇章结构来看,第十三条属于第二章法定继承的内容,调整的是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分配权,该条款表述的“多分”、“不分或者少分”,也仅仅是相对于同顺位的继承人而言的,即在同顺位继承人平分遗产的基础上,根据其对被继承人承担抚养义务的多寡,酌情对继承遗产的份额进行调整。依据《继承法》,本案中张某的身份为受遗赠人,并非继承人,其获赠遗产的份额应依据遗嘱的效力及内容确定,不受《继承法》第十三条调整,该条款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昌文
审判员:杨叶玲
审判员:王阳

书记员:李迎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