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丁某甲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必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的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秦必先
书记员:姜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