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周刚(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复兴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刚、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市复兴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邯郸市复兴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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