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俎法润
原告张某甲,儿童。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俎法润(系被告表姑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免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长:王春荣
书记员:贾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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