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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甲
周刚(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王某
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刚、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系被告张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刚、李才生,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分房产契》,但称不知道是否为被告本人在该契约上盖的手印,而被告辩称其未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对契约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亦未申请对该契约上被告名字处的指纹进行鉴定从而确定是否为被告本人所按的手印,故原告提交的《分房产契》不能证明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分房产契》,但称不知道是否为被告本人在该契约上盖的手印,而被告辩称其未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对契约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亦未申请对该契约上被告名字处的指纹进行鉴定从而确定是否为被告本人所按的手印,故原告提交的《分房产契》不能证明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文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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