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郑某
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94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成年,汉族。
张某某与郑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郑某至起诉之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现双方因矛盾导致分手,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万元,有录音资料及媒人出庭作证,事实清楚。被告称该款项是赔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相关证据及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郑某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双方生有子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彩礼应适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郑某至起诉之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现双方因矛盾导致分手,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万元,有录音资料及媒人出庭作证,事实清楚。被告称该款项是赔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相关证据及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郑某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双方生有子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彩礼应适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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