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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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