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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姜某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张某丁
张某戊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严某。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姜某。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张某丙之母。
被告:张某丁。
被告:张某戊。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等六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查阅(2012)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卷宗(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严某重婚罪一案),张长青生前与被告王某某及案外人马凤如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张长青与马凤如有两个非婚生子女,但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均不明确;经查阅(2014)黄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卷宗(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姜某、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某笔录、(2012)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卷宗(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严某重婚罪一案)刑事自诉状及进一步询问本案被告王某某,张长青除本案所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四名婚生子女外,尚有一名婚生女尤文阁(1996年农历8月出生,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生下后便将户口上到了张长青姐夫尤立兴家的户口上,但孩子一直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另原告张某某在(2014)黄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卷宗中自认有继承人张林萍,张林萍登记在马凤如名下。综上,张长青的子女除本案作为被告列明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四名婚生子女外,还应有婚生女尤文阁、非婚生女张林萍及另外一个或两个不明情况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张长青非婚生子女情况不明,以至于继承人无法确定,而本案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应参加本案诉讼的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情况,造成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查阅(2012)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卷宗(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严某重婚罪一案),张长青生前与被告王某某及案外人马凤如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张长青与马凤如有两个非婚生子女,但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均不明确;经查阅(2014)黄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卷宗(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姜某、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某笔录、(2012)黄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卷宗(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严某重婚罪一案)刑事自诉状及进一步询问本案被告王某某,张长青除本案所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四名婚生子女外,尚有一名婚生女尤文阁(1996年农历8月出生,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生下后便将户口上到了张长青姐夫尤立兴家的户口上,但孩子一直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另原告张某某在(2014)黄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卷宗中自认有继承人张林萍,张林萍登记在马凤如名下。综上,张长青的子女除本案作为被告列明的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四名婚生子女外,还应有婚生女尤文阁、非婚生女张林萍及另外一个或两个不明情况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张长青非婚生子女情况不明,以至于继承人无法确定,而本案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应参加本案诉讼的所有继承人的真实情况,造成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朝霞
审判员:许淑月
审判员:戴军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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