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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陈某
李某某
李金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某煤矿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张某某亲属,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某某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忠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金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不持异议,故原告提交的欠、借款等证据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住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银行贷款由被告李某某偿还。被告李某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张某某房屋分割款1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1000元向原告张某某支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不持异议,故原告提交的欠、借款等证据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住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银行贷款由被告李某某偿还。被告李某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张某某房屋分割款1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1000元向原告张某某支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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