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付友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刘玉常
刘占勇

原告:张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常。
委托代理人:刘占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友艳、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占勇、刘玉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00年11月23日被继承人张根成、付风云所立遗嘱经过了唐山市新区公证处公证,被告认为该公证遗嘱因无被继承人张根成的签字而无效,但该遗嘱中有付风云的签字、手印以及张根成的手戳、手印,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是张根成、付风云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被告称其无生活来源亦无住处,不应剥夺其继承权的主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被告称其对父母尽了赡养及送葬义务,应当在遗产中返还其支出,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关于遗嘱外遗产的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告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确认唐山市丰润区九小区205楼1门301号房产由其所有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九小区205楼1门301号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00年11月23日被继承人张根成、付风云所立遗嘱经过了唐山市新区公证处公证,被告认为该公证遗嘱因无被继承人张根成的签字而无效,但该遗嘱中有付风云的签字、手印以及张根成的手戳、手印,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是张根成、付风云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被告称其无生活来源亦无住处,不应剥夺其继承权的主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被告称其对父母尽了赡养及送葬义务,应当在遗产中返还其支出,理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关于遗嘱外遗产的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告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确认唐山市丰润区九小区205楼1门301号房产由其所有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九小区205楼1门301号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勉

书记员:韩刚(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