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段振涛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振涛,男,1974年1月22号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路安平
审判员:马娆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李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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