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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忠

书记员:陈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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