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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贵山

书记员:王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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