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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张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承担。

审判长 苏建平
人民陪审员 梁瑞
人民陪审员 于锋

书记员: 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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