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深
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张凤英
张玉福
赵景文(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张玉臣
张凤莲
孟繁杰
张秋
原告张玉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合作楼17楼7号。
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林二小退休教师,现住古冶区林西南工房32楼3单元12号。
被告张玉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交警队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西中楼3楼3门302号。
委托代理人赵景文,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林西矿洗煤厂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工房125楼4单元3号。
被告张凤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电厂新楼付1楼1门7号。
委托代理人孟繁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部,现住古冶区林西电厂新楼1楼1门7号。
被告张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林古里合作工房17楼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深与被告张凤英、张玉福、张玉臣、张凤莲、张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深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玉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玉深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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